据了解,2018年2月至4月期间,刘某某、罗某某等人流窜广东深圳、福建福州、泉州等地以“碰瓷”为经济主要来源,专门利用共享单车进行作案。该“碰瓷”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罗某某负责驾驶租赁车辆载着林某某或其弟在道路上故意缓慢行驶,诱使被害人变道超车;刘某某负责从对向车道骑着共享单车伺机制造交通事故,然后以手机被摔坏及脚受伤为由向被害人实施诈骗。该团伙在两个月期间实施了17起“碰瓷”事故,共计骗取5万余元。2018年4月18日,刘某某再次骑着共享单车作案时,被原被害人认出并扭送至派出所,罗某某及林某某分别于同年5月21日、6月11日被民警抓获。
近年来,汽车碰瓷诈骗犯罪行为花样百出,“碰瓷党”大多具有多人分工负责、作案多样化的特点。很多被“碰瓷”的车主认为自己超车时开到非机动车道上,有交通违法的行为,就主动承担“事故”责任,另一方面,“碰瓷党”利用受害人急于上班、怕麻烦等心理,“私了”解决、花钱消灾成了“事故”快速处理方式。在此,马尾法院提醒广大市民面对千变万化的碰瓷诈骗手段,应该提高防范防骗意识,尽量为汽车安装行车记录仪,发生交通事故时可用手机拍摄事故发生现场照片,或者录下与“碰瓷者”的对话,在道路没有摄像头的情况下,这些将成为维权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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