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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查封人参获刑1年

日期:2020-02-11 作者: 来源:
1月14日上午,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审理了徐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与周某某因债务纠纷,2019年8月12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告人徐某某位于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华子镇唐家村300帘西洋参。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在明知上述人参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分两次擅自将被查封的人参挖出变卖,获利4万余元,且未将变卖所得款项依法用于偿还周某某债务,致使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节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法院结合徐某某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任何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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